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18日 03:0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289,335,202.21元。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70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1,420,54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678,579,460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7,500,562.2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78,579,460×0.7/10)÷700,000,000≈0.06786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06786)÷(1+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为: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计1名股东。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63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22898090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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