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4年06月12日 02:02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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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发行了6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5,000万元。公司6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16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化转债”,债券代码“113663”。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新化转债”转股期自2023年6月2日至2028年11月2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初始转股价格32.41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因公司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1日由32.41元/股调整为31.86元/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化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截至2024年6月11日,公司股票已触发“新化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鉴于“新化转债”距离存续届满期尚远,公司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向下修正“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2个月内(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8月12日),如再次触及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则公司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4年8月13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新化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新化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合成香料产品基地新增7155吨/年

产品建设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新增7155吨/年产品建设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6000万元(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 相关风险提示: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外市场形势、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项目审批、融资政策、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投资概述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需要,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新增7155吨/年产品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生产基地新增7155吨/年产品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新增2-甲基丁酸酯、α-甲基肉桂醛、丁位十二内酯等香料产品29种,年生产规模7155吨。项目总投资约6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04-23

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新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平

经营范围:合成香料产品、含膦化学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其他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进出口;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催化剂的技术研究开发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拟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生产基地新增7155吨/年产品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三)投资金额及来源:本项目计划总投资6,000万元(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在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A、C、G车间依托现有设备,并新增成品储槽等设备及相应管道设施,以及现有管线改造工程。生产2-甲基丁酸酯、α-甲基肉桂醛、丁位十二内酯等香料产品29种,年生产规模7155吨。

(五)项目建设期:5 个月。该建设周期为预测周期,如因有关政策、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投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周期会相应的调整。

四、项目建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本次投资的资金系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外市场形势、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项目审批、融资政策、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项目审批及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后续如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产品市场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存在未来行业竞争加剧,行业产能扩张,产品供需关系发生变化的风险,存在项目投产后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应思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不向下修正“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新增7155吨/年产品建设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新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0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023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新化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4年6月1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 ,“新化转债” 停止转 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4年6月10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85,591,474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 2,394,600 股,即以183,196,8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2,438,593.3 元。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分红金额)÷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83,196,874×0.45)÷185,591,474≈0.4441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4419)+0×0]÷(1+0)

=前收盘价格-0.44419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胡健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无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 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4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31.8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31.42元/股

● “新化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1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发行了6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5,000万元。公司6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16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化转债”,债券代码“113663”。

因公司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1日由32.41元/股调整为31.86元/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化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新化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新化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照相应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以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因此“新化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新化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P1=P0-D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31.86 元/股;D 为每股现金红利 0.44419 元/股(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为差异化权益分派,每股现金红利的具体计算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 P1=P0-D=31.86-0.44419≈31.4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新化转债”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18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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