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判决结果:驳回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设备款2,700万元及损失1,0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次诉讼终审判决公司胜诉,驳回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有效地确保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2017年10月及11月,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升股份”)与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钢研”)分别签订了两份《人造蓝宝石长晶炉设备定制合同》(以下简称“《定制合同》”),约定公司向中科钢研分别销售18台设备和12台设备。
(二)2023年3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科钢研以公司交付的30台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提起的诉讼,其要求法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制合同》,退还30台设备;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晶升股份返还设备款人民币2,700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晶升股份赔偿损失1,000万元;4、律师费、诉讼费由晶升股份承担。
(三)2023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苏0113民初2934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00.00元,由原告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2024年2月,公司收到中科钢研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1月15日分别签订的两份《人造蓝宝石长晶炉设备定制合同》解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设备款2,700万元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三、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01民终2424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00元,由上诉人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终审判决公司胜诉,驳回了中科钢研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有效地确保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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