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03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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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4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4-037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23日以电话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4年6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爱文女士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罗爱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战略委员会。经全体与会董事充分商议,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审计委员会(3人):陈文建先生(主任委员)、晁尚伦先生、罗爱文女士。

提名委员会(3人):晁尚伦先生(主任委员)、罗爱文女士、陈丽华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陈丽华女士(主任委员)、罗爱明先生、陈文建先生。

战略委员会(3人):罗爱文女士(主任委员)、罗爱明先生、晁尚伦先生。

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且审计委员会中召集人(主任委员)独立董事陈文建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在2024年5月18日已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同意聘任罗爱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同意聘任辛全忠先生、雷梓豪先生、何志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同意聘任王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同意聘任霍海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且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罗爱明先生、雷梓豪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具体内容及何志民先生、辛全忠先生、王婉先生、霍海华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婉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王婉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及王婉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林慧玲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及林慧玲女士的简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出售澳洲子公司股权完成后,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同时,本次出售澳洲子公司股权的价格将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基础,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一致同意。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774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4-038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23日以电话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6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毅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经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张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张毅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出售澳洲子公司股权完成后,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同时,本次出售澳洲子公司股权的价格将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基础,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经监事会审议后一致同意。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774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4-039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6月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具体成员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罗爱文女士、罗爱明先生、雷梓豪先生、叶锐新先生、程卫安先生、邱礼冕先生;

(二)独立董事:晁尚伦先生、陈文建先生、陈丽华女士。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董事会成员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第五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具体成员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谢玉兰女士、贺映平女士;

(二)职工代表监事:张毅先生(监事会主席)。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公司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各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为保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陈文建先生、晁尚伦先生、罗爱文女士3名董事组成,其中陈文建先生、晁尚伦先生为独立董事和会计专业人员,陈文建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晁尚伦先生、罗爱文女士、陈丽华女士3名董事组成,其中晁尚伦先生、陈丽华女士为独立董事,晁尚伦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陈丽华女士、罗爱明先生、陈文建先生3名董事组成,其中陈丽华女士、陈文建先生为独立董事,陈丽华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罗爱文女士、罗爱明先生、晁尚伦先生3名董事组成,其中晁尚伦先生为独立董事,罗爱文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一)总经理:罗爱明先生

(二)副总经理:辛全忠先生、何志民先生、雷梓豪先生

(三)董事会秘书:王婉先生

(四)财务总监:霍海华先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总监候选人进行了相关审查,认为霍海华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相关任职要求。上述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王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769-82078888-3111

传真号码:0769-87732448

办公邮箱:ifezq@ifelift.com

通讯地址: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

罗爱明先生、雷梓豪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何志民先生、辛全忠先生、王婉先生、霍海华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五、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如下:

(一)内部审计负责人:林慧玲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已对林慧玲女士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不存在《公司法》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负责人资格进行了相关审查,认为林慧玲女士符合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任职要求。林慧玲女士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证券事务代表:王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王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届满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独立董事周志旺先生、姚伟先生自本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志旺先生、姚伟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辛全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何志民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刘嘉慧女士不再担任监事,但仍在公司任职;叶锐新先生不再担任监事,但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上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日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罗爱明先生:1973年1月生,本科。1998年11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历任公司采购主管、仓库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同时担任东莞市企业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东莞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东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电梯分会会长等。

截至2024年6月3日,罗爱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893,378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快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72%的股份,持有公司股东“鹤壁市合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的份额。罗爱明先生与公司实控人、董事长罗爱文女士为姐弟关系,是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董事雷梓豪先生为舅甥关系,除此以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罗爱明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雷梓豪先生:1991年4月生,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本科,2017年8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历任采购部管理员、生产总监助理;现任公司售后服务副总裁,同时担任“东莞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东莞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东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雷梓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雷梓豪先生与公司实控人、董事长罗爱文女士为母子关系,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罗爱明先生为舅甥关系,除此以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雷梓豪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何志民先生:1966年8月生,大专。1986年10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莞城造纸厂,1996年11月至2003年5月任东莞环宇制衣厂经理;2003年6月2011年7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何志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500股,持有公司股东“鹤壁市合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0%的份额。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何志民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辛全忠先生:1966年7月生,大专,高级工程师。1986年7月至2000年6月任职于国营378厂;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历任公司工程师、技术部部长、总工程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完成了“新型永磁同步无机房电梯”等项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辛全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500股,持有公司股东“鹤壁市合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0%的份额。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辛全忠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王婉先生:1982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拥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历任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相关岗位。2021年11月入职本公司,曾任公司海外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证券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婉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霍海华先生:1970年1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高级会计师。2000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职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 2011年7月任武汉天高熔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1年8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霍海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00股,持有公司股东“鹤壁市合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的份额。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霍海华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林慧玲女士:1991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总裁秘书、商务部负责人;拟任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林慧玲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林慧玲女士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774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4-040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快意电梯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股权,其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目前尚处于前期的接触洽谈阶段,尚未签核相关协议文件,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快意电梯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澳洲”)100%的股权。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公司拟将持有的快意澳洲100%的股权以市场价格转让给 FRANCISCO P. ONDOY(菲律宾籍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快意澳洲股权,不再将快意澳洲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交易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本次交易相关指标未触达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公司与FRANCISCO P. ONDOY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购买方名称:FRANCISCO P. ONDOY(自然人)

2、国籍:菲律宾

3、与公司关联关系:经核查,购买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4、资信情况:根据FRANCISCO P. ONDOY本人出具相关文件显示,购买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个人大额到期未偿还债务。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中文)快意电梯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英文)IFE ELEVATORS & ESCALATORS (AUSTRALIA) PTY LTD

2、成立时间:2018-03-13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公司住所:帕斯·澳大利亚

5、法定代表人:高焜

6、注册资本:100万澳币

7、是否境外公司:是

8、经营范围:电梯和扶梯的销售、安装和售后维保

9、股权结构:本次转让前,快意澳洲是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10、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快意澳洲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二)标的公司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拟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快意澳洲100%的股权,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为实施本次股权转让,公司拟聘请澳大利亚资产评估公司MOUNTWOOD INVESTMENT PTY. LTD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双方按照基准日之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情况并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本次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该股权交易尚处于前期的双方协商阶段,尚未签订任何协议文件。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出售快意澳洲股权,是基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与质量,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澳大利亚市场的经营模式将转变为代理商模式,通过技术和产品支持,继续开拓本地市场。公司将及时督促交易对方签署交易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如存在交易对方无法履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交易终止,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774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4-03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线上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采取现场/线上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线上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文

5、召开方式:现场/线上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226,878,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3854%,其中:

(1)通过现场/线上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26,875,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38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0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晋航律师、李晖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线上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选举罗爱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2)选举罗爱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6,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5,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6%。

(3)选举雷梓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4)选举叶锐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46%。

(5)选举程卫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6)选举邱礼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选举晁尚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2)选举陈文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07%。

(3)选举陈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罗爱文女士、罗爱明先生、雷梓豪先生、叶锐新先生、程卫安先生、邱礼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晁尚伦先生、陈文建先生、陈丽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9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如下:

(1)选举谢玉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03%。

(2)选举贺映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新当选的监事谢玉兰女士和贺映平女士将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张毅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877,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3%;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671,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反对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2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0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2%;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671,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反对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2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0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晋航、李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30172-00007号

致: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6月3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李晖律师、罗晋航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或“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爱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878,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854%。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875,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845%。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以普通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罗爱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2)选举罗爱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6,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5,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6%。

(3)选举雷梓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4)选举叶锐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46%。

(5)选举程卫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6)选举邱礼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 以普通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晁尚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2)选举陈文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07%。

(3)选举陈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 以普通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谢玉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03%。

(2)选举贺映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8%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877,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6,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588%;反对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412%;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6493%;反对2,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50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671,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20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5,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8905%;弃权2,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09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7.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875,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6493%;反对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412%;弃权2,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09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8.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671,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20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5,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8905%;弃权2,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09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李 晖

见证律师:

罗晋航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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