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20万元自行车被磕碰? 车主称“至少要赔2万”,国航回应!

托运20万元自行车被磕碰? 车主称“至少要赔2万”,国航回应!
2024年05月31日 17:24 新浪财经

  文|新浪财经 刘丽丽

  近日,消费者万先生在黑猫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发布信息称,自己价值约20万的两辆竞赛自行车在国航托运过程中受到磕碰,要求赔偿未果。国航成都天府机场行李部门告诉新浪财经,该乘客的行李问题是托运过程中的正常磨损,经过调查,结论是无法赔偿。

  万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希望国航赔偿自行车维修费用人民币2万元左右,否则就考虑走司法途径。据悉,这两辆自行车为CANYON品牌的Speedmax CFR型号,两辆总价值超过19.5万元。

(当事人提供的自行车受损图片)(当事人提供的自行车受损图片)

  当事人:返厂德国维修,保守预估两万元

  万先生表示,他于5月26日乘坐中国国航的航班CA2678,从珠海金湾机场飞往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到达目的地提取行李,开箱检查后发现,托运包中的2辆竞赛自行车多处受损,车架漆面、碳纤维轮组等均有破损。并称自己在超常规行李领取处等候取行李时,亲眼看见航司地勤人员将自己的2个大件贵重行李放倒叠放,并被其他行李(滑雪板、大纸箱)压住。

  “车的曲柄都已经磨成惨不忍睹了”“车把部分应该是撞到了白墙,收到时积满了白灰,应该是刮下来的,估计是拖着走的时候没注意撞到了,一部分也被磨平了”“还有一个车扶手,也撞歪了,现在掰不正”……

  他认为,托运自行车损伤是因为航司地勤人员疏忽所致,对方没有遵循行李标签上的易碎品轻拿轻放原则和向上标签立向摆放原则,对其进行叠放重压,随意摆放造成的。

(当事人提供的自行车受损图片)(当事人提供的自行车受损图片)

  他回忆了托运自行车时的情况,表示行李是自己亲自打包的,外包装用的是自行车专用托运包,包的外层有防护垫,两边放轮子,自行车的关键部位也都做了防护,比如车架的正面等。“收到时行李的外包装没有太大损坏,问题都在内部,没有做防护的部分部位被磨损了”。

(当事人提供的托运包图片)(当事人提供的托运包图片)

  万先生谈到,自己是比较专业的自行车运动爱好者,经常会在国内和世界各地比赛。“飞过那么多国家、飞过全国各地城市,没有发生过行李损坏,只要不放倒就可以。”他气愤地说,自己每次出行都会要求航班公司给行李贴上立向标签,这一次托运也贴了,而且有向上摆放、易碎物品的标记,但还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据他介绍,这次受损自行车是CANYON品牌的Speedmax CFR Di2型号以及Speedmax CFR AXS 1by型号,2辆自行车加上税费的总价值超过19.5万元,目前国内没有该品牌的授权维修网点。“返厂德国修复和更换配件费用保守预估20000元人民币,含中国至德国往返运费8000元,SRAM Red曲柄3500元,漆面修复:两辆车5000元,speedmax休息把:3399元。此外,返厂邮寄德国还涉及海关税费,暂无法估计。”

(目前官网在售的同款车)(目前官网在售的同款车)

  国航:正规操作,磨损不理赔

  对此,国航成都天府机场有关人士称,国航托运行李过程中所有操作都是按照规定的,因为行李的磨损不在航空公司赔偿范围内的。上述人士表示,自行车这样的大件在航空运输中是没办法避免磨损的,因为行李尺寸超常规超重,所以才会放在比较靠下的位置。

  有曾经在航司托运过自行车的人士表示,这件事也不能全怪航司,自行车被定义为超规行李,都要走超大托运通道。这个通道的货物,一般都是压在飞机的最底层,所以受损的概率很大。

  “如果想不受损,需要自己打包上木桩,上木桩肯定超重了,就要额外支付超载费用。”上述人士表示,不知道这位当事人是哪种情况,如果没有钉木板,行李本身就存在受损风险。

  目前,国航官网的行李延误/损坏/丢失规定显示:国内航班,如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律师:航司不应仅按重量计算限额赔偿

  关于这次的纠纷,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梅志新律师表示,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正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制定依据,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航司主张依据民航总局的部门规章《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中有关“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的条款是现行有效的。但该条规定一般仅适用于承运人对于损害没有故意或过失情形下的损害赔偿限额。

  蔡正律师进一步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28条、132条的规定,如托运人(旅客)在交付托运货物时声明托运货物价值并按航司规定支付必要费用,或者可以证明承运人(航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其托运自行车受损的,即不应当适用《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的100元/kg的限额规定。

  梅志新律师表示,目前航空公司普遍采取的“每公斤赔偿100元”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历史情况和当时的经济水平制定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这一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承运人应当对行李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负责,且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乘客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托运物品的实际价值,那么他们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不仅仅是按照重量计算的限额赔偿。”

  梅志新律师还指出,限额赔偿作为航空公司单方的申明,不能被认为是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所以在旅客能够证明自己的物品价值超过赔偿限额时,是可以要求按照实际价值赔偿的。

  “如乘客在托运时明确声明其托运物品价值且按照航司支付相应费用或者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航司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其托运自行车受损的,则航司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蔡正律师认为,因目前不知详细托运过程等细节,乘客在托运时是否有证明价值,或者提供明确证据证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无法判断各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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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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