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5月30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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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亦不触及要约收购;

● 公司特定股东东台海纳艺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纳艺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张国峰先生变更为田乐清先生。

● 公司特定股东东台同恒揽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恒揽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张国峰先生变更为张斐先生。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海纳艺创、同恒揽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海纳艺创

(二)同恒揽月

张国峰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首席战略官,其通过海纳艺创及同恒揽月间接控制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张国峰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张国峰先生发来的关于海纳艺创及同恒揽月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海纳艺创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张国峰先生变更为田乐清先生,同恒揽月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张国峰先生变更为张斐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峰先生与海纳艺创、同恒揽月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通过担任海纳艺创及同恒揽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3.45%。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国峰先生与海纳艺创、同恒揽月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张国峰先生不再通过海纳艺创及同恒揽月间接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仅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田乐清先生作为海纳艺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照《东台海纳艺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张斐先生作为同恒揽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照《东台同恒揽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海纳艺创及同恒揽月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东台海纳艺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东台同恒揽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海纳艺创及同恒揽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导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海纳艺创及同恒揽月不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张国峰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自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4、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海纳艺创和同恒揽月在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上述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5、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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