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5月30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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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24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9元(含税)

每股转增0.8股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90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05,250,992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142,800股后的股本为105,108,192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503,014.08元(含税)。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05,250,992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142,800股后的股本为105,108,192股,合计转增84,086,55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89,337,546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9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因此,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49元,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8。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即105,108,192×0.49÷105,250,992=0.4893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即105,108,192×0.8÷105,250,992=0.7989。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893)÷(1+0.7989)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解江冰、北京博健和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健创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喜天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9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89,337,546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1.6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10-89748322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25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29.37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7.23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5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回购价格不超过229.37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和2024年3月2日披露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9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暨高送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29.37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27.23元/股,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9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截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05,250,99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42,800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05,108,192股。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5,108,192×0.49)÷105,250,992=0.4893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即105,108,192×0.8÷105,250,992=0.7989。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9.37-0.4893)÷(1+0.7989)≈127.23元/股。

四、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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