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5月30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公告编号:2024-015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终止担保金额1,6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拟生效担保金额2,2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生效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75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醒:本次担保对象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担保终止情况概述

2022年8月24日,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热电公司按10%的股权比例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分别向上述单位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600万元人民币和1,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2022年8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47)。

2024年5月28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终止合同》,一致同意于2024年5月28日终止原合同。

二、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4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36,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4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0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4)。

2024年5月28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2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2022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25%、40%、10%和4%的股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担保的主债权:债权人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

5、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其他重要条款:

本合同双方约定,对主合同债务人在被担保期间发生的每笔融资业务,保证人承担实际未偿付债务及相应费用等总金额1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4年4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4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08)。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9,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82%、27.99%;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3%;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7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65%。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公告编号:2024-016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0,8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305,6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221609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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