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13638 债券简称:台21转债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台21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6.60元/股
● “台21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16.44元/股
● “台21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2年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台21转债”,债券代码“113638”,自2022年7月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按相关公式进行调整。
经公司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6月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综上,公司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台21转债”的转股价格,符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台21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方式为派送现金股利,故本次转股价格调整适用公式为“P1=P0-D”。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差异化现金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0.15909元/股,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根据上述公式:
“台21转债”调整后转股价P1=P0-D=16.60-0.15909=16.44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综上,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台21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6.60元/股调整为16.4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台21转债”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5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6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8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13.93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13.77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6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93元/股,本次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50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7%,购买的最高价为10.40元/股,最低价为8.83元/股,累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5,006.14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经公司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6月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约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024年 6月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由不超过13.93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13.77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85,411,351×0.16)÷890,467,393≈0.15909(元/股)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3.93-0.15909)÷(1+0)=13.77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13.77元/股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62,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8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31,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41%。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5,056,042股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890,467,393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5,056,042股,即以885,411,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预计派发141,665,816.16 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16元/股。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890,467,393-5,056,042=885,411,351股。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85,411,351×0.16)÷890,467,393≈0.15909(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909)÷(1+0)
=(前收盘价格-0.15909)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4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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