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情况简报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情况简报
2024年05月24日 02:1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4-031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情况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报告期: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对外担保总额: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是由光明地产及其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主要用于新增借款及借新还旧,公司2023年度担保总额度核定为人民币218亿元,期限至2024年中审议公司下一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本报告期,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人民币0.05亿元;

●本报告期,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是否存在关联担保:否;

●本报告期,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是否存在反担保:本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被担保人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为光明地产全资子公司,无须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4月30日,光明地产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1.4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35%;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61.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53%;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合营、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2.0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3%。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及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一)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核定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提案》,核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下属21家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18亿元,其中:

18家被担保人为控股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189.25亿元。其中,被担保人为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控股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定为177.40亿元;被担保人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11.85亿元。

2家被担保人为合营或联营企业,涉及担保额度为13.75亿元。

1家被担保人为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涉及担保额度为15亿元。

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机构在2023年度总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宜。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因申请贷款等原因,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1家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合计为人民币0.05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1家企业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05亿元;未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详见下表: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光明地产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

1、依照《关于核定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提案》对外担保总额预计,光明地产为下列12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

(1)被担保人为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11家,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2)被担保人为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1家,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3)光明地产为下列1家合营、联营公司提供担保,其中资产负债率超过(含)70%的1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的0家,详见下表:

(二)光明地产子公司为光明地产下属企业提供担保

1、依照《关于核定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提案》对外担保总额预计,光明地产全资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农房集团”)为光明地产下属6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

(1)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4家,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2家,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2、农房集团为下列1家合营、联营公司提供担保,其中资产负债率超过(含)70%的1家,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0家,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期限:5年;

(三)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0.05亿元;

(四)反担保情况:本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被担保人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为光明地产全资子公司,无须提供反担保。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下属1家控股子公司担保,上述被担保人经营情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光明地产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1.4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35%,其中:光明地产为下属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1.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69%;农房集团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67%。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光明地产及其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61.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53%;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合营、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2.0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3%。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金额。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以年报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报备文件:

1、《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重装备产业区04PD-0303单元H06-01、 H16-04地块(芦潮港农场环境整治配套项目)项目人民币【贰 拾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2、本次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4-0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A座五楼会议中心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吉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苏朋程先生出席;全体高管均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预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支付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14项非累计投票提案。

2、提案九《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都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14项提案所作出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及特别决议。

(1)提案九《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所作出决议为普通决议,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提案十二《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所作出决议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其他12项提案所作出决议均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佘珉玥、于胜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2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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