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23日 14:30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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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0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8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4,409,4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7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380,9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028,4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05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028,4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028,4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05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相关机构申请2024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800,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89%;反对608,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612%;反对608,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2,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4%;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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