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21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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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公告:2024-036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6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21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0,302,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8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63,794,9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6,956,723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56,838,260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3,950,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351,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5%。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于洪宾、张雨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4,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43%;反对4,54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46%;弃权3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3,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40%;反对4,541,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49%;弃权3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4,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43%;反对4,55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77%;弃权2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1%。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3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60,404,208.23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提取盈余公积 2,532,183.16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690,492,388.53 元,加丧失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增加的所有者权益952,664.04 元,减当年对股东的分配258,880,494.90 元,可分配利润余额为 1,790,436,582.74 元。

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为积极回馈投资者,同意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截至年报披露日,共计856,968,3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57,090,507.1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未分配利润余额1,533,346,075.64 元、资本公积余额 4,158,961,896.13 元,留待以后分配。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并将另行公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26,138,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393%;反对4,162,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602%;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09,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8.5517%;反对4,162,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43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4%。

5、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4,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43%;反对4,54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46%;弃权3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7万元(审计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独立挂牌或上市的公众公司除外),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58,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245%;反对4,530,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16%;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29,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5092%;反对4,53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4550%;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7%。

7、关于批准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进行购买原料、能源、租赁其管廊等事项交易,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人民币50,270.00万元。

针对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数量172,381,752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68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920,347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153,377,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1231%;反对4,532,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702%;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7%。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29,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5092%;反对4,532,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4616%;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1%。

8、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烟台泰和乐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十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25.3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12.86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

表决情况为:同意323,023,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7964%;反对7,268,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004%;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2%。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以下同) 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进行套期保值。自本计划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任一时点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金额不超过等值7,000万美元,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展期交易不重复计算。授权董事长会同经营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财务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59,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248%;反对4,531,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2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30,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5120%;反对4,531,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458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1%。

1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30,865.09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扣除预计待支付款项后的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投入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4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91%;反对4,55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77%;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宾、张雨薇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24年5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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