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监管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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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1日 19:56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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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 方丽 陆慧婧

  证券基金行业强监管持续推进中。

  近期证监会下发新一期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近年来,证监会落实“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持续强化机构监管,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参与结构化发债违规行为,已累计处理19家机构和90名从业人员,相关违规行为显著减少。

  《通报》披露,某基金公司在公司治理、私募资管业务等方面存在涉嫌违规情况,涉及产品沦为通道、参与结构化发债等问题。监管对该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高管及相关专户产品投资经理一并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全面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将“长牙带刺”落到实处。各行业机构应着力加强内部治理和文化建设,严格执行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严禁参与各种异化、变形的结构化发债行为,牢牢守住合规风控底线。

  通报某基金公司违规情况

  涉及参与结构化发债等

  上述监管《通报》具体通报了某基金公司的违规问题,包括私募资管业务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经查,在私募资管业务方面,某基金公司存在问题:一是产品沦为通道。单一资产管理计划A成立于2023年1月,委托人为张某。该产品由委托人推荐投资顾问,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进行投资,存在“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资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的要求; 

  二是参与结构化发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成立于2021年12月,委托人为两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核查,两只私募基金穿透后的资金来源方与资管计划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基金公司未对两只私募基金的真实资金来源情况予以关注,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资管运作规定》)第三条有效识别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的要求。

  在公司治理方向,某基金公司存在问题: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报备高管变更。2022年12月25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原总经理的辞任申请,但直到2023年2月13日才向证监局备案,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司高管变更应于5个工作日内备案的要求。

  上述情况综合反映出上述基金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薄弱,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募管理人办法》)第十七条应保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规定。根据《公募管理人办法》第六十八条、《私募资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私募资管运作规定》第四十六条,证监会对该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专户产品投资经理一并采取监管措施。

  将“长牙带刺”落到实处

  《通报》称,近年来,证监会落实“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持续强化机构监管,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参与结构化发债违规行为,已累计处理19家机构和90名从业人员,相关违规行为显著减少。

  《通报》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新“国九条”提出,要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全面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将“长牙带刺”落到实处。各行业机构应着力加强内部治理和文化建设,严格执行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严禁参与各种异化、变形的结构化发债行为,牢牢守住合规风控底线。

  多家机构此前曾因参与

  结构化发债遭到监管处罚

  最近几年,私募资管业务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风险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河北证监局在近期发布的监管通讯中就指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是指私募资管计划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委托,集中持有发行人债券,并通过债券质押回购,协助难以正常发债融资的发行人实现债券发行和杠杆融资。

  资管计划参与结构化发债业务形式多样,且逐渐由“显性化”向“隐性化”转变,扭曲发行定价、扰乱市场秩序,广受社会舆论关注。

  其主要风险如下:一是属于偏离资管本源、协助发行人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从业务目的看,相关资管计划的目的不是“代人理财”,而是“代人融资”,客观上帮助原本不具备发行条件的企业获得了融资。从业务运作看,属于由委托人指定投资标的与业务模式、经营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协助发行人规避监管要求、偏离资管本源的通道业务;

  二是极易引发回购违约并导致风险传导。资管计划集中持有资质不佳的单一发行人债券,且高杠杆回购融资,一旦所持债券发生风险,或者市场流动性紧缩,极易引发回购违约。

  事实上,多家机构此前也曾因为参与结构化发债遭到监管处罚。今年5月15日,基金业协会公布6起私募基金涉结构化发债警示案例,进一步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业机构行为、净化行业秩序。

  5月6日,陕西证监局通报,开源证券在2022年4月作为相关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未充分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未能有效防范发行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其发行的债券,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决定对开源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早在2020年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对精功集团作出自律处分决定,认定精功集团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融资平台众富公司,委托相关资管计划,主导了旗下“18精功SCP004”债券发行。新华基金也因参与发行的精功集团债券违约,被投资人蕲春农商行以协助违规发行告上法庭。

  2020年11月30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交易商协会在对相关企业进行自律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东海基金存在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对东海基金开展自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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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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