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泰化学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经查明,中泰化学涉嫌三项违法事实: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随着中泰化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2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3月2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中泰化学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200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聚氯乙烯树脂(PVC),离子膜烧碱、粘胶纤维、粘胶纱等产品。中泰化学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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