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4月8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5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翼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兼总经理宋澜涛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29,325,3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1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9,458,5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19,866,8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457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826,8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3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4,826,8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386%。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164,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6%;反对12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6,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44%;反对120,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项提案回避了表决。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559,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85%;反对3,766,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742%;反对3,766,1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2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与〈公司章程〉修订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204,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2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6,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44%;反对120,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崔兢赫、景璐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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