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2024年04月09日 01:34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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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1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

暨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原协议签署情况

2024年1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58,206,250股和209,991,540股的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1,568,197,7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43%)(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4号)。

2024年3月22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于2024年3月22日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原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分批过户、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4号)。

二、补充协议二内容

公司于2024年4月7日收到新湖集团的通知,为进一步符合相关部门监管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于2024年4月7日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协议内容如下:

原协议之9.1条“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签约一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签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以下事项完成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2) 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修改为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签约一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签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以下事项完成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2) 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本次权益变动已提交相关部门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24-0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伟、林俊波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章佳平、姚芳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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