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29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将所持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管”)的18%股权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竞买人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宏桂集团”)以194,112,400.00元成交。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特别风险提示:联合资管尚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并取得审批同意,最终能否完成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参股公司联合资管18%的股权,挂牌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人民币19,411.24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联合资管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2)。
二、交易进展
2023年9月13日,公司在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上述股权,挂牌价格为19,411.24万元。
2024年3月29日,在挂牌期满后,公司收到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竞买人广西宏桂集团以194,112,400.00元成交。同日,公司与受让方广西宏桂集团签署了《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94,112,400.00元。根据《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约定,联合资管尚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并取得审批同意,最终能否完成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交易对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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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一)转让标的与转让方式
1.标的公司
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为依法成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总股本100,000万股。截至本协议签署前,甲方持有标的公司18,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18%。
2.标的股份
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8,000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1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3.转让方式
转让标的由甲方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转让,采用网络竞价交易方式,最终由乙方成功受让。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贰仟肆佰元(小写:¥194,112,400.00)。
2.支付时间及方式
2.1首期转让款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首付款应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结算。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人民币伍仟捌佰贰拾叁万叁仟柒佰贰拾元(小写:¥58,233,720.00)(不低于成交总价款的30%)缴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E交易系统推送账户。
交易所在足额收到首付款价款、竞价服务费及转受让双方同意结转价款的书面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结转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2剩余转让款
乙方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剩余的转让款,即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捌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元(小写:¥135,878,680.00)(成交总价70%)。
(三)股份交割和转让手续
1.以本协议生效为前提,标的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名册变更之日,即表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2.本协议生效之日(含)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推动完成出具股份变更备案所需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甲方提供必要配合,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完成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生效,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股份交割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标的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并取得审批同意;
3.完成采用网络竞价交易方式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转让标的股份相关程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2.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的,乙方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甲、乙双方应支付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作为对甲方在此次交易中的损失的赔偿(如乙方已另付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所账户,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甲方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作为对甲方在此次交易中的损失的赔偿);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等额的赔偿;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乙方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收到全额交易服务费及双方签署的解约协议后退还给乙方,双方对此次交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各自承担。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开转让联合资管18%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及结构调整,将有限资源配置于主营业务渠道,提升资产运营效能,符合中恒集团未来发展战略规划。
经初步测算,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预计可增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411万元,本次交易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二)《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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