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08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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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8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4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4年4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才延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8人,代表股份 939,870,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89,761,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88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4人,代表股份50,109,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公司法律顾问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公司所属企业拟接受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EPC工程总承包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和国家电投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回避了表决。

国家电投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持有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成套院”)母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92.0545%股权,上海成套院是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上海成套院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国家电投和吉林能投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国家电投持有公司股票158,884,995股,吉林能投持有公司股票730,872,327股,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1)整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企业拟接受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EPC工程总承包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所属企业拟接受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EPC工程总承包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国家电投和吉林能投回避了表决。

国家电投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持有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科”)母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92.0545%股权,上海能科是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上海能科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国家电投和吉林能投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国家电投持有公司股票158,884,995股,吉林能投持有公司股票730,872,327股,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1)整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企业拟接受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EPC工程总承包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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