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4-033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一《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
经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金龙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金龙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你公司在收到上述司法文书后未及时披露,且部分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柯云峰、总经理柯国强、董事会秘书梁润世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13楼)接受监管谈话。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尽快完成整改报告及启动内部问责流程,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意识及要求,从内控的角度积极改善及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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