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副行长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副行长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2024年03月29日 21:05 金融界网站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41号,张健健(时任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副行长)(简称:北京银行),其对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的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张健健(时任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副行长)作出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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