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年03月27日 02:0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1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5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及数量以回购事项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及数量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本公司债权人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

2、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信封上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张中炜

4、联系电话:010-62071047

5、传真号码:010-82809807-1115

6、电子邮箱:securities@china-hbp.com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1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董事推举董事李松柏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7,332,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9.895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08,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8540%。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8,786,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7.77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54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2.1195%。

现场会议由董事李松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7,264,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2《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7,264,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7,264,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7,264,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7,264,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7,264,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大庆惠博普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6,67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6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9,618,58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5%;反对654,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253,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89%;反对6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宁、鲍嘉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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