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4-0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姜云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姜云全:
经查,你作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你配偶许宁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7日,买入“獐子岛”股票37,500股,成交金额113,871元;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8日,卖出37,500股,成交金额124,225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对于《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此次交易所得收益10,354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董事姜云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时刻保持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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