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4年03月27日 02:02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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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4-027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离职、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岗位调整、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根据《方盛制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盛制药”)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相应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需回购注销股份数合计为117,000股。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单位:股)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4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批、预留授予的离职激励对象、岗位调整的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的激励对象所持的11.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2024-009号公告)

3、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也未发生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任职/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因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离职、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岗位调整、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6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7,000股。

2、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为2.5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回购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7,000股,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约为2.2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3%。

4、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3月29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进行了信息披露;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安排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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