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03月23日 03:02 上海证券报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3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4-009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498号1号楼2楼会议室214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和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华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曾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申弘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张捷俊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议案2、议案3不存在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陈复安、范馨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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