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7日 02: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23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情况,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 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第七条以及《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人民币5.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行情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1,8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价格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3,600,000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37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7、关于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如需);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具体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审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董事付波、刘强和王晓军作为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审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董事付波、刘强和王晓军作为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付波、刘强和王晓军作为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预计2024年度与关联方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年度累计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7,600.00万元。

关联董事付波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六)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的且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6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2月23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1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玉华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王俊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王俊杰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王俊杰先生未持有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泉股份”)股份。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俊杰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俊杰先生,196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硕士。曾任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泉股份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声明:本人王俊杰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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