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旗下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此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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