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2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15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5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至2024年2月2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131,848,6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64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387,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7,461,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29,017,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6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56,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7,461,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4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277,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18%;反对3,570,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46,6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46%;反对3,570,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朕重 张盘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朕重、张盘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至2024年2月2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44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848,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4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8,277,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18%;反对3,570,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446,6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46%;反对3,570,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朕重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

温哥华广场10楼AB座

张盘州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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