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基金经理施敏佳公告离任。由于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2023年的收益率在同类产品中排名倒数第一,施敏佳的离任被认为是管理的产品业绩不佳而“被离职”。
据统计,有21只基金在2023年度亏损超过40%,涉及新能源、低碳、高端制造等多个主题,反映出当前市场环境下基金经理面临的业绩压力。业内人士表示,与过去行情较好时基金经理主动跳槽的情况不同,近期公告的基金经理离任除了业务调整等因素外,也有一部分是因为业绩不佳而被迫卸任。
业内人士指出,基金公司在评估基金经理时应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和个人管理能力,及时替换管理能力不佳的基金经理是对基民负责的做法,但频繁更换基金经理也可能对基金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
业绩倒数基金经理公告离任
近日,上银基金发布的公告显示,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混合发起式原基金经理施敏佳离任,由郑众独立管理该基金。
就在11月30日,上银基金曾发布公告,在原有基金经理施敏佳的基础上,为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增聘基金经理郑众。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的A类和C类净值分别仅有0.5126和0.5075,2023年全年跌幅分别为46.19%和46.50%,排名同类产品倒数第一。施敏佳自2022年4月20日上任以来,任期内总回报约-49%,而同期同类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9.54%。
截至三季度末,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的管理总规模为1亿元,前十大重仓股分别为阳光电源、拓普集团、钧达股份、德业股份、隆基绿能、固德威、锦浪科技、天合光能、晶澳科技、捷佳伟创。不过就三季度的重仓股走势来看,前十大重仓股的区间收益均告负,其中,德业股份跌幅最大,季度内收跌48.22%,晶澳科技、捷佳伟创也分别收跌38.66%、32.40%。
值得注意的是,施敏佳此前管理的两只基金上银高质量优选9个月持有和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的业绩也都十分惨淡,任期内的回报分别为-33.38%和-57.99%,在同类产品中排名倒数。2023年下半年,施敏佳先后卸任了上述两只基金的管理职务。
考核制度加速优胜劣汰
截至去年12月31日共有21只基金在2023年亏损超过40%,除了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还有多只新能源、低碳、物联网和高端制造主题的基金。这些基金的持仓也有一定的重合度,比如阳光电源等2023年跌幅较大的股票就被多只基金重仓。
上述业绩不佳的基金在近期也有基金经理变动。以国联新机遇为例,该基金在2023年12月7日更换了基金经理,管理产品四年多的基金经理寇文红离任。寇文红任期内的投资回报为-31.24%,在同类产品中排名末尾。寇文红目前仍管理着另一只基金国联鑫起点,但他管理该基金的时间不足一年,任期回报-31.73%,在同类产品中也是排名倒数。
一位基金圈人士指出,年底是基金经理离任的高峰期,很多此时离任的基金经理都是由于业绩不佳。“现在的行情不同往日,市场向基金经理抛出的‘橄榄枝’少了很多,业绩较差的基金经理官宣离任,被劝退的可能性更大。”
诺德优选的基金经理杨霞辉也在2023年5月卸任。杨霞辉管理诺德优选六年多,任期内的回报为-33.94%,业绩表现大幅落后于基准。公开资料显示,杨霞辉卸任后暂时没有再管理其他产品。
上述基金圈人士认为,为保持投研队伍的活力,不少基金公司每年都有考核和末位淘汰。考虑到今年A股市场震荡不断,不少基金产品的业绩大幅回撤,因为业绩不佳而被动离职的基金经理可能较以往更多一些。
“对基民负责”是王道
如何看待基金经理因为业绩不佳而“被离职”?沪上一位基金评价人士认为,基金的表现受市场行情和大盘风格的影响较大。如果整个市场行情震荡,那么将基金经理的业绩不佳完全归咎于其个人决策可能并不公平。
她表示在行情低迷时,基金公司可能会在基金经理的离职和留任之间犹豫不决。以她近期研究的一名基金经理为例,几年前该基金经理擅长的板块业绩低迷,领导考虑过让他离职。但在今年相关板块实现业绩反转,产品净值也随之提升。
沪上一位渠道人士则认为基金经理应当对投资者负责,如果由于决策不当或管理不善导致持续的不良业绩,劝退相关的基金经理也是合理的。“基金投资者对管理人的信心至关重要。如果业绩不佳削弱了投资者的信任,更换基金经理将有助于投资者恢复信心。”在她看来,尽管行情起伏,基金公司仍可以通过比较基金产品及其基准的表现来评价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如果一只基金相对于同类产品表现长期落后,那么这可能指向基金经理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在上述渠道人士看来,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设立严格的考核标准有利于维护基民利益,更换业绩不佳的基金经理是对基民负责的选择。不过,他也指出,频繁更换基金经理可能影响基金的平稳运行,对于基金经理频繁离职的行为,也需要相应的政策进行制约。
事实上,针对基金经理频繁离任的现象,中基协已经于2023年11月底出台了相应政策,明确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具体来看,包括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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