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鼎通科技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成海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孔垂军、许辉、肖继辉、刘族兵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王成涛、徐浩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波先生、吴任桓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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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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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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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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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波、吴任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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