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违法放贷3亿元,收取272万元及1500万元股权:且看干涉贷款决策的全过程

行长违法放贷3亿元,收取272万元及1500万元股权:且看干涉贷款决策的全过程
2023年12月24日 14:20 市场资讯

  作者 l 新心  

  出品 l 信贷风险管理

  正如周星驰电影经典台词所说“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任何不正常行为其背后都会找到一个合理解释。当一笔明显不应该发放的贷款,一笔明显应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最后发放出去了,放任贷款风险状况进一步恶化,这时再用履职能力不足、工作疏忽等客观理由来解释,显然是行不通的,其背后一定有暂时未被他人所知的秘密,权钱交易、以贷谋私大概率是存在的。

  王某作为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在办理张某公司3亿元贷款过程中,先后五次收取张某现金转账272万元以及15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最后张某公司3亿元贷款全部逾期,银行以不到1600万元价款转让贷款,损失高达2.8亿元。综观张某公司3亿元贷款办理及管理过程中,因为利益关系,王某可谓是全过程干涉贷款决策,涵盖贷前调查、放款、贷款风险管理三大环节,最终导致贷款巨额损失。

  伴随3亿元贷款全周期管理,王某五次收取现金转账272万元以及1500万元小贷公司股权

  王某,1971年5月出生,自2006年8月开始先后在甲股份制银行三家支行任行长。2010年甚至更早时候,张某名下两家公司在王某所在支行贷款大约2000多万元,后来张某觉得贷款金额太少,想多贷点,但王某认为张某的资质就是这个水平,贷款多了张某也用不了,就没有同意。

  (一)2亿元贷款发放后,王某收取张某转账80万元以及15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2010年,张某注册成立某石油开发公司;2012年3月,张某以该石油开发公司向王某所任支行申请贷款3亿元;王某将张某贷款交给支行客户经理王甲某办理,等到王甲某快要把张某贷款资料做完之前,告知将张某申请贷款金额改为2亿元。

  不久,张某公司2亿元贷款办理下来,张某为表示感谢,打电话告知准备了好处费。为此,王某将个人账户给了张某。2012年4月、7月,张某分别往王某账户转账30万元、50万元。

  2012年初,张某向王某建议,可以充分利用王某资源合伙干小额贷款挣钱为规避监管,王某以其母亲、配偶、妹妹三人名义各投资500万元,资金全部来自张某。2012年5月15日,张某向王某母亲徐某、配偶田某、妹妹王某1分别转账50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2013年8月,在王某的帮助下,张某石油开发公司贷款额度由2亿元增加到3亿元。

  (二)贷款出现风险后,王某成功帮助张某全额续贷,收取张某转账现金192万元

  2014年张某续贷过程中,分行审查发现张某贷款问题,王某再次利用职权帮助张某沟通协调贷款,向分行解释,最后张某3亿元贷款全额续贷成功。张某打电话给王某,对于续作贷款表示感谢,明确表示要给王某150好处费。这样王某把其妹妹账户给了张某。2014年7月31日,张某向王某妹妹账户转账100万元;2014年8月13日,张某又向王某光大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

  2015年初,张某贷款还不上了,让王某帮助向分行运作,通过贷款展期续作贷款,为此张某又给了王某42万元现金。

  遗憾的是,张某本次贷款展期后再次还不上,直到最后贷款全部逾期给甲股份银行造成巨额贷款损失。

  因利益关系,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全过程干涉贷款决策,致使准入不该准入的贷款、贷款风险持续恶化直至造成巨额贷款损失

  王某作为支行行长,为了确保利益关系人张某顺利发放,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上压下的手段,全过程压迫干涉贷款决策。

  (一)贷款准入环节,严重履职不到位,准入不该准入巨额贷,打开巨额贷款损失阀门

  在贷前调查时,具体经办张某公司贷款的客户经理发现:一是张某个人征信存在多次逾期记录,其中一个汽车贷款项目竟然多达33次逾期,结果在王某干涉下,张某出具说明,说是银行涨利息没有通知;二是张某用于申请贷款的财务报表都是造假的,利润做的很高,与实际不符;三是张某公司另外两名股东一直没有按要求进行担保面签(注:根据张某供述,最后两名股东的签字都是由张某代签)。

  虽然客户经理把上述情况反馈给了王某,但王某还是要求客户经理正常上报张某贷款,甚至实地调查也是在张某公司2亿元贷款发放后才开展,属于逆程序办理贷款的严重违规行为。

  (二)贷款放款环节,大额贷款用途、资金流向监控完全失控,贷款风险管控完全失控

  为监控贷款用途,各家银行对大额贷款放款都会严格管理。在对张某公司贷款分批发放之后,客户经理多次向张某公司索要能够证明贷款用途的增值税发票,但一直没有拿到,客户经理向支行行长王某反映,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部分授信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来体现的,但是张某公司所提交的交易合同就一页纸,这也与合同金额明显不配备,另外合同也没有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这些也都是不符合银行规定。

  对于张某公司贷款用途、贷款资金流向,王某完全是放任的,这点在王某供述也得到证实张某从银行贷款3个亿不合理,他以一通、二通根本贷不出这么多钱,资质和业绩都无法做到,他只有重新作出一个企业,利用这个企业的壳子向银行套出钱来,张某的生产经营规模根本用不了这么多钱,他把钱套出来后用于其他的投资活动

  (三)贷款风险管理环节,贷款出现风险后,不但没有采取措施,采取欺上压下手法,致使贷款风险持续恶化

  2014年8月,张某公司一笔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未还,分行提示张某公司授信存在风险,张某公司剩余贷款额度被冻结了,无法使用。王某要求经办客户经理出具说明“财务人员失误把钱打错了,不存在风险”,向分行申请额度解锁,后来分行再结合张某公司虚假走访报告,解锁了张某公司剩余授信额度,张某公司3亿元授信又能成功续贷。

  2014年12月份,张某公司贷款再次出现贷款利息逾期情况,客户经理再次走访张某公司,发现张某公司厂房生产已经大不如以前,生产经营问题不小,但是在王某的授意下,相关走访报告只能按正常反映。其实,2014年8月14日至12月16日,在王某的授意下,张某公司六次走访报告,都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和提示风险。

  在王某的运作下,2015年初,张某公司3亿元贷款再次展期成功,也是最后一次正常续贷,直到全部贷款逾期。

  完全可以说,正是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上压下的手法,未能在张某公司贷款出现风险时,甲银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错失贷款风险处置最佳实际,最终酿成巨额贷款损失。

  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272万元、1500万元股权全部追缴。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津0106刑初79号《王某、张某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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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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