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5日 14: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3-180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五)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5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谢彦辉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谢彦辉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8,446,1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54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0,146,7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3215%,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99,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21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终止东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47,89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5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受让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子公司股权并向其增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47,905,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5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部分股权和资产内部无偿划转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47,876,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5%;反对5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投资建设广东湛江徐闻华德力新能源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47,91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5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47,924,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5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7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31%;反对52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2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吴伊璇。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粤水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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