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11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7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湖堤路178号2号楼上海之鱼木莲庄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1人,代表股份2,342,662,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2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768,71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3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573,943,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7人,代表股份95,706,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55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93,153,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5日),公司总股本为6,645,480,75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9,495,921股,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342,528,75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13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95,572,9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2%;13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审议通过。

2、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342,523,75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13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5,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95,567,9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0%;13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5,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本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婧婕、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8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

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并于2023年7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份回购方案。根据股份回购方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30%,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70%。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日、2023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3年9月1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9月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36,153,07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1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2日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95,307,149 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6,740,787,907股变更为6,645,480,758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740,787,907元变更为人民币6,645,480,75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25日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申报材料寄送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期间8:00~16:30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峥 邱宏

邮政编码:201401

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电子邮箱::raas@raas-corp.com

二、债权申报所需资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电子邮件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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