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84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汾农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系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及利息约22,283.9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项目施工单位之间就施工结算金额、支付节点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当期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汾农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农都”)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汾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2023]晋10民初57号),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城建”)诉临汾农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农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中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临汾农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 浙江城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427.21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1日,共计947.93万元);
2. 浙江城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及违约金908.76万元;
3.浙江城建请求:判令原告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涉案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浙江城建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理由
浙江城建称:2020年12月,原被告双方就“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项目”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告承包了被告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项目(包括A地块、B地块)。该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工程合同价暂定为肆亿元整,项目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采用可调价合同。2022年7月,涉案工程项目已全部通过竣工验收。
原告诉请:工程总价款为7,0419.21万元(不包括双方进行仲裁涉及的工程造价和合同约定的总包配合费),截至2023年5月,被告共支付工程价款4,7879.42万元。根据合同第14.3条约定: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15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被告尚欠工程款2,0427.21万元(不包括双方进行仲裁涉及的工程造价和合同约定的总包配合费)。故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0427.21万元(不包括双方进行仲裁涉及的工程造价和合同约定的总包配合费),并支付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同时,根据《民法典》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项目施工单位之间就施工结算金额、支付节点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当期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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