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08日 20:04 第一财经

转自: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12月8日消息,为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

其中,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一是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二是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 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明确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总体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同时按照《私募条例》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三是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

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一是按照《私募条例》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二是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 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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