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高丽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高丽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3年12月08日 02:0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5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高丽美签订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高丽美对公司享有债权,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高丽美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自高丽美签字捺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公司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姓名:高丽美

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

住址:山东省

高丽美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高丽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债务重组方案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高丽美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高丽美的书面认可,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高丽美

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

住址:山东省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鉴于: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预重整。

2.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系乙方股东,对乙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

4.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预重整,在乙方破产(预)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债权金额以经(临时)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的前提下,甲方豁免对乙方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乙方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豁免实现后,乙方就豁免的债权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三、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四、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甲方签字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乙方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乙方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有效解决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重整工作。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来进行债权债务重组,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六、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无其他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七、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5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借款本金4,99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05,937.56元(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并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给兴业银行烟台分行;(2)公司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3)海洋集团对公司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4,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共同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基于上述《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判决债权”。公司尚未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上述款项,海洋集团也尚未对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协商,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同意协议生效后,其对公司享有的60,670,570.17元债权由海洋集团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于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92014998D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业银行烟台分行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债务重组方案

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同意协议生效后,其对公司享有的60,670,570.17元债权由海洋集团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债权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的书面认可,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已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负责人:于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92014998D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鉴于: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乙方进行预重整;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对乙方行重整。

2.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系乙方股东。

3.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乙方返还甲方借款本金4,99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向甲方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05,937.56元(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并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给甲方;(2)乙方向甲方支付律师费30,000元;(3)海洋集团对乙方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4,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海洋集团共同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甲方基于上述《民事判决书》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判决债权”。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海洋集团也尚未对乙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重整,在乙方破产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判决债权金额以经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其对乙方享有的60,670,570.17元债权由海洋集团承担代为偿还义务,乙方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二、本协议第一条实现后,乙方就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由海洋集团代为偿还金额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但就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由海洋集团代为偿还金额,甲方有权要求海洋集团对其进行清偿。

三、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四、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重整计划成功实施的条件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的重整计划成功实施说明确定),本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有效解决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重整工作。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来进行债权债务重组,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六、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无其他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七、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5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

律师事务所签订《债务重组与

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1年1月22日,公司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署协议时名称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签署《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21】琴律(民)字第097号),约定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向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基于上述《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协议债权”。

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同意其部分债权(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基准进行确定),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公司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22层

负责人:王书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42740272X4

经营范围:法律服务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债务重组方案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同意其部分债权(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基准进行确定),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42740272X4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鉴于: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乙方进行预重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对乙方进行重整。

2.2021年1月22日,乙方与甲方(签署协议时名称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签署《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21】琴律(民)字第097号),约定甲方代理乙方与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乙方向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甲方基于上述《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协议债权”。

3.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重整,在乙方破产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协议债权金额以经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其部分债权(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基准进行确定),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偿还义务,乙方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本协议第一条实现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三、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四、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乙方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本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有效解决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重整工作。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来进行债权债务重组,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六、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无其他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七、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5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辰贸易”)作为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向公司将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关于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与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与曲丽尧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与高丽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关于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晋辰贸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提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请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经董事会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晋辰贸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其提案内容未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时间、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5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12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董事会收到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书面出具的《关于提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公司2022年12月26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与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等各方《关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2月6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关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经董事会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42,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其提案内容未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时间、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现将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审议事项合法、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的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2、除议案3外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3、上述议案1-2、5-12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及车轼均需回避表决。

4、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3年2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3年1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2022年12月27日、2023年2月8日及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如下:

1、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2、登记地点及会议咨询: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邮政编码:264003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传 真:0535-6729055-9055

3、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

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包括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等,下同)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东可以信函(信封上须注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信函或传真须在2023年12月12日17:00之前以专人递送、邮寄、快递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证券部,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本通知之附件2。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为半天。

5、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6、会务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证券部

邮政编码:264003

联系人:吴俊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传 真:0535-6729055-905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关于提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通知。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86,投票简称:海洋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18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

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指示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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