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06日 01:46 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86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编号:2023-052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2023年12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董事长朱基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治理主体决策权责清单(2023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修订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治理主体决策权责清单(2023版)》。

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聘用合同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开展高级管理人员于海淼、周长信、蔡继东、景振涛、高海共5人的任期聘用合同签署工作。

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部分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合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编制的高海先生的2023年度绩效合约,该绩效合约承接原董事会秘书杨林的绩效合约,原指标目标值和评分标准不变。

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分红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经营发展需要修订的《投资分红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对下属投资企业的管理)。

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12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楼207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股票代码:600886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编号:2023-053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拟聘请立信承担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已就该事项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沟通,信永中和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5)首席合伙人:朱建弟先生。

(6)截止2022年12月31日,立信合伙人(股东)267人,注册会计师2,39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74人。

(7)立信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为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15.16 亿元。

(8)2022年度,立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672家,收费总额8.0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立信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50亿元。

立信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2次。7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石爱红女士,201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7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独立复核合伙人):谢东良先生,201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冠威先生,202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年报审计费用432万元、内控审计费用98万元,较上年减少2.45%,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已连续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信永中和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2022年度,信永中和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信永中和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拟聘请立信承担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立信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专业服务的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要求,同意聘请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1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0886 证券简称:国投电力 公告编号:2023-054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22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楼207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2日

至2023年12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相关议案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印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或邮寄复印件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23年 12月19日(星期二)上午 9:00-11:30,下午 1:30-5:00

3、登记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 号 1203 室 公司证券部

电话:(010)88006378 传真:(010)88006368

六、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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