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3-07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4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相君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股份939,50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33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918,926,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023%。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股份20,576,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16%。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3人,代表股份22,021,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8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2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2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30,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77%;反对2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4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若干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1,36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93%;反对18,132,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0%;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83,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330%;反对18,13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389%;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1,36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93%;反对18,132,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0%;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83,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330%;反对18,13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389%;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19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29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18,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05%;反对29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14%;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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