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年12月05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1: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6号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5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青海西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327号8楼812室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327号8楼81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2号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4: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达瓦北街2号/卡若区达瓦北街4号

通讯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达瓦北街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5:青海鸿丰伟业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团结湖路6-501

通讯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红柳南巷西矿资产公司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西矿集团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矿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矿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二)西矿资管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矿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矿资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三)西矿股份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矿股份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矿股份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四)玉龙铜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玉龙铜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玉龙铜业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五)鸿丰伟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鸿丰伟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鸿丰伟业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西矿集团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西矿股份(股票代码:601168)31.00%股权。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西矿集团、西矿资管、西矿股份、玉龙铜业、鸿丰伟业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西矿集团直接持股西矿股份31.00%股权,系西矿股份的控股股东;西矿集团直接持股子公司西矿资管100%股权;西矿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西矿股份间接持有玉龙铜业58.00%股权;西矿股份通过持股100%的子公司格尔木西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鸿丰伟业80.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西矿集团、西矿资管、西矿股份、玉龙铜业、鸿丰伟业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西宁特钢重整计划》、《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及《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已获西宁中院裁定批准。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上述重整计划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按照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所持债权分别受领对应偿债资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西宁特钢393,570,797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12.09%。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西宁特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谋求西宁特钢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西宁特钢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若出现转让情形的,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相关转让协议中要求受让方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西宁特钢重整计划》、《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及《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进一步增持其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同日,西钢集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钢集团重整程序;矿冶科技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裁定批准《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并终止矿冶科技重整程序。鉴于《西宁特钢重整计划》、《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及《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已获西宁中院裁定批准,因执行法院裁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西宁特钢、矿冶科技及西钢集团的债权人,根据其所持债权分别受领对应偿债资源,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西宁特钢393,570,797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12.09%。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同日,西钢集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西钢集团破产重整案,并指定西钢集团清算组担任西钢集团管理人;矿冶科技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矿冶科技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矿冶科技清算组担任矿冶科技管理人。

2023年11月1日,西钢集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钢集团及西钢集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1日,西宁特钢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2日,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宁特钢及西宁特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2日,矿冶科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矿冶科技及矿冶科技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矿冶科技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同日,西钢集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钢集团重整程序;矿冶科技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裁定批准《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并终止矿冶科技重整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股份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西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鸿丰伟业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西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鸿丰伟业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1: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501室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国投广场3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F-319-75号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国投广场32号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青海国投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海国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海国投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注:上述人员情况为实际情况,原部分董事已发生变动,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二)芜湖信泽海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芜湖信泽海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芜湖信泽海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海国投持有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92)的股票数量为630,548,292股,持股比例为11.61%。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海国投、芜湖信泽海的股权结构如下:

青海国投直接持有芜湖信泽海合伙份额的比例为50.6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青海国投、芜湖信泽海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西宁特钢重整计划》、《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及《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已获西宁中院裁定批准。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上述重整计划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按照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所持债权分别受领对应偿债资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西宁特钢486,034,563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14.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西宁特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谋求西宁特钢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西宁特钢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西宁特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若出现转让情形的,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相关转让协议中要求受让方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西宁特钢重整计划》、《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及《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进一步增持其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西宁特钢重整计划》、《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及《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已获西宁中院裁定批准。因执行法院裁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西宁特钢、矿冶科技及西钢集团的债权人,根据其所持债权分别受领对应偿债资源,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西宁特钢486,034,563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14.93%。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同日,西钢集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西钢集团破产重整案,并指定西钢集团清算组担任西钢集团管理人;矿冶科技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矿冶科技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矿冶科技清算组担任矿冶科技管理人。

2023年11月1日,西钢集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钢集团及西钢集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1日,西宁特钢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2日,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西宁特钢及西宁特钢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2日,矿冶科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矿冶科技及矿冶科技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矿冶科技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1月6日,西宁特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宁特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宁特钢重整程序。同日,西钢集团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裁定批准《西钢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西钢集团重整程序;矿冶科技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文书,裁定批准《矿冶科技重整计划》,并终止矿冶科技重整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西宁特钢股份不存在股份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西宁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2023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

2023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2023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信泽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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