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10月27日 05:46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2号)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044,39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998,982.4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9,342,394.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1,656,587.9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3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52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共同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各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3-051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2022年10月17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6.02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04.8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300.00万元的134.95%。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杨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10.98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3%,通过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浦特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702.36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2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44.389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77%,通过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浦特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964.20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9%,控制公司33.84%的股份。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十二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本次增持计划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稳定公司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而实施的。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杨虎先生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2022年10月17日起12个月内。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6.02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0%,增持金额共计404.8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后,杨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44.389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77%,通过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浦特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964.20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9%,控制公司33.84%的股份。

四、其他说明

(一)杨虎先生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

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3-059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

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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