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7日 05: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徐云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骏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骏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徐云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骏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骏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徐云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骏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骏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

● 授予数量:443.10万股

● 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林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4)。

5、2023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5)。

6、2023年10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并同意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

2、授予数量:443.10万股。

3、授予人数:133人。

4、授予价格:8.7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归属,具体如下: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陈骏先生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陈骏先生于2023年5月30日被聘为公司财务总监,其卖出股票行为发生时尚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

除上述人员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10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9.47元/股(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54%、14.88%、14.67%(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生的相应股份支付费用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预计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此外,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三)《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51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1,810,752.18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28,422,174.40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527,727,058.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401,58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237,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全票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监事会认为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52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1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 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6日

至2023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3年11月10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登记地点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文件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0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异地股东须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

(4)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斌杰、陈夏晟

联系电话:0573-83382807

邮箱地址:IR@lante.com.cn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邮政编码:314023

(二)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徐云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徐云明、姚良、徐梦涟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满足“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的实施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办理与业务便利性,公司决定为该募投项目新增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事宜。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回报股东,在兼顾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目前公司股本401,5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60,237,000元,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2)。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49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辰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并同意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满足“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的实施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办理与业务便利性,公司决定为该募投项目新增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事宜。

监事会认为,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需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监事会认为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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