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 03:4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3-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徐志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建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峰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徐志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建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峰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 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

接受委托代为出席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 会会议,亦或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如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会其他委员;或在1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依据本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0月24日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为规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3名董事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新聘总经理的人选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在公司有聘请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求时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

接受委托代为出席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或未委托委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如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会其他委员;或在1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依据本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 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

接受委托代为出席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 会会议,亦或未委托委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如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会其他委员;或在1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依据本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0月24日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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