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9月23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6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3-062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崔红松先生、宋志彬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23年10月10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63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23-06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0日

至2023年10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 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 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2023年10月8日前(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联系人:杨萍、张志勇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6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新旭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3-062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6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孚实业”)本次拟以自有资金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持有的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25%股权,收购价格121,185.00万元,为中孚铝业25%股权评估价值的90%。本次中孚铝业25%股权收购价格较账面价值增值率为5.09%。

●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孚铝业76%的股权,可进一步提升公司电解铝和“绿色水电铝”权益产能,符合公司“绿色化”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022年5月27日和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除前述交易外,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豫联集团及其关联人未发生相同交易类别的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标的为中孚铝业25%股权,该股权目前为质押状态。豫联集团正在与质权人沟通办理解除质押相关事宜。根据约定,豫联集团需于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前,解除其持有的中孚铝业25%股权质押。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电解铝和“绿色水电铝”权益产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本次拟以自有资金121,185.00万元收购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铝业25%股权。

本次收购中孚铝业少数股权,为公司落实《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相关要求。《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要求,公司在重整程序结束后,将结合自身资源条件、能力与优势、所处产业的特点和行业竞争态势,聚焦主营业务及产业核心竞争力,继续发挥以煤炭开采、火力发电、电解铝、铝精深加工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延链补链、提质增效,适时置入与公司主营业务能够发挥协同效应的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股权收购前,公司持有中孚铝业51%股权,豫联集团持有中孚铝业49%股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中孚铝业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61,267.75万元,评估值538,600.00万元。经公司与豫联集团协商,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为121,185.00万元,为中孚铝业25%股权评估价值的90%。本次中孚铝业25%股权收购价格较账面价值增值率为5.09%。

截至目前,豫联集团持有公司26.86%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崔红松先生、宋志彬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5月27日和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6月,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2022年12月,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该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除前述交易外,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豫联集团及其关联人未发生相同交易类别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截至目前,豫联集团持有公司26.86%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2071W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6日

注册资金:人民币124,314万元

注册地址: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主要股东: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豫联集团96.78%的股权,河南怡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豫联集团3.22%的股权。

经营范围:铝深加工,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凭证);纯净水(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相关技术转让及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提供。

(三)其他情况说明

2023年,公司拟以0元租用豫联集团办公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2023-014号公告)。除前述事项外,公司与豫联集团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的其它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铝业25%股权

2、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2018年,为满足自身发展资金需要,豫联集团将其持有的中孚铝业股权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豫联集团已按期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正在与相关债权人沟通办理解除质押相关事宜。根据约定,豫联集团需于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前,解除其持有的中孚铝业25%股权质押。除上述事项外,豫联集团持有中孚铝业25%的股权不涉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交易标的运营情况说明

2014年3月14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所属电解铝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孚铝业,注册资本1,020万元;2014年3月2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豫联集团以现金方式对中孚铝业增加注册资本980万元。增资完成后,中孚铝业注册资本由1,02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020万元,占中孚铝业注册资本的51%;豫联集团出资980万元,占中孚铝业注册资本的49%。

截至目前,中孚铝业本部具有25万吨/年电解铝产能,中孚铝业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林丰铝电”)和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高精铝材”)分别具有25万吨/年“绿色水电铝”产能,中孚铝业全资子公司巩义市汇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在建设50万吨/年铝循环再生项目。

中孚铝业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投资控股”)和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圣国创”)分别以1亿元人民币对广元林丰铝电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计2亿元,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出资按8%/年的固定收益分红,该增资款使用期限为5年,5年期满后退出,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持有的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40%股权收益及表决权仍全部由林丰铝电享有。故林丰铝电实际持有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68号公告)

(二)交易标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财务信息

1、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8日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覃海棠

经营范围:电解铝的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主要股东:公司持有中孚铝业51%的股权,豫联集团持有中孚铝业49%的股权。

2、财务信息

中孚铝业及其主要子公司(含参股子公司)广元林丰铝电、广元高精铝材财务信息如下:

(1)中孚铝业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孚铝业资产总额为623,994.07万元,负债总额为125,301.7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31,744.30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774,381.4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604.53万元。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孚铝业资产总额为656,177.64万元,负债总额为122,335.2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61,267.75万元;2023年1-6月营业收入为360,392.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523.45万元。

(2)广元林丰铝电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元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08,557.82万元,负债总额为99,398.62万元,净资产为209,159.20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366,944.90万元,净利润为48,272.64万元。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6月30日,广元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28,840.03万元,负债总额为97,983.12万元,净资产为230,856.91万元;2023年1-6月营业收入为170,789.05万元,净利润为21,697.70万元。

(3)广元高精铝材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元高精铝材资产总额为351,834.47万元,负债总额为136,027.60万元,净资产为215,806.87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288,179.97万元,净利润为27,818.46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广元高精铝材资产总额为385,526.13万元,负债总额为139,935.90万元,净资产为245,590.23万元;2023年1-6月营业收入为207,757.31万元,净利润为29,783.3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公司委托,对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出具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B00707号)。

1、评估机构资格: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资产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

(1)资产评估资格,经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备案号沪财企备案【2017】7号。

(2)证券期货相关评估资格: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审查批准可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单位,批准文号为财办企【2012】8号。

2、评估对象: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3、评估范围: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

6、评估方法:市场法、收益法

7、评估假设:

(1)基础性假设

A、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B、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C、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企业目前及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尽责,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下去。

(2)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A、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B、在预测年度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C、被评估单位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D、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现

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8、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318,207.28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461,267.75万元。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前提条件下,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38,6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亿捌仟陆佰万元整)。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220,392.72万元,增值率69.26%。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77,332.25万元,增值率16.77%。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318,207.28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461,267.75万元。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前提条件下,采用市场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79,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亿玖仟贰佰万元整)。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260,992.72万元,增值率82.02%。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117,932.25万元,增值率25.57%。

评估人员在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评估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基于本次评估的目的与企业经营状况,认为收益法更能体现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故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2023年6月30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未发生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中孚铝业全部权益评估值为538,600.00万元。本次中孚铝业25%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及谈判,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为121,185.00万元。本次交易价格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为中孚铝业25%股权评估价值的90%。公司董事会认为交易价格在合理且公允的区间之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交易标的: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铝业25%股权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21,185.00万元人民币,分两期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

第一期:自协议生效后60日内,豫联集团持有中孚铝业25%股权解除质押且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包括不限于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障碍等情况)后,中孚实业向豫联集团支付交易总价款的51%,计人民币61,804.35万元;

第二期:2024年10月10日前,中孚实业向豫联集团支付交易总价款的49%,计人民币59,380.65万元。

(三)股权过户及相关约定

在中孚实业支付完毕第一期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豫联集团、中孚实业应配合目标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标的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期间,目标股权实现的收益由中孚实业享有,该期间目标股权出现的亏损由豫联集团承担。

(四)合同生效条件:经中孚实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为协议书标的总额的1%。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孚铝业76%的股权,可提升公司电解铝和“绿色水电铝”权益产能,符合公司“绿色化”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其他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崔红松先生、宋志彬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收购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铝业25%股权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协议价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崔红松先生、宋志彬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自愿、公开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5月27日和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除前述交易外,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豫联集团及其关联人未发生相同交易类别的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10-09 浙江国祥 603361 --
  • 09-27 陕西华达 301517 --
  • 09-27 润本股份 603193 --
  • 09-26 骑士乳业 832786 5
  • 09-22 中集环科 301559 24.22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