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行政处罚 ST花王、ST宏达、华控赛格、ST龙净索赔进行中

皆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行政处罚 ST花王、ST宏达、华控赛格、ST龙净索赔进行中
2023年09月22日 23:52 财富动力网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ST花王、ST宏达、华控赛格、ST龙净等上市企业股票索赔的线索征集,正如火如荼进行当中,广大受损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

ST花王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共计8,200万元

ST花王(603007)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2号),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2023】3号)。

经查明,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ST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ST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

2019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4%。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ST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花王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ST宏达2019-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23年4月10日,ST宏达(002211)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号)。

经查明,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宏达新材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宏达新材股份122,100,000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华控赛格信披违规被处罚 股民可索赔

2023年5月22日,华控赛格(000068)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6号)。

经查明,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委托资金432,345,600元,华控赛格承诺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及收益。上述合同涉及的金额分别占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57%、46.17%和45.16%。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但公司却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8月29日到2023年2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2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龙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股民可索赔

ST龙净(600388)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经查明,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ST龙净应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其中36,48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剩余6,74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龙净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2年11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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