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9月04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49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9月4日下午15:3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获得全体董事确认。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独立董事蔡天智先生、曹阳先生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会议。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与会董事共同推举邹剑寒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邹剑寒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李五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具体如下:

1、邹剑寒先生、蔡天智先生、陈淑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其中邹剑寒先生为主任委员;

2、蔡天智先生、李五令先生、王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其中蔡天智先生为主任委员;

3、曹阳先生、王志强先生、肖婷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其中曹阳先生为主任委员;

4、王志强先生、蔡天智先生、林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王志强先生为主任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邹剑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李五令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淑美女士、李巧巧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苏卫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李巧巧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2-3795739;传真:0592-3795724

电子邮箱:cindyli@easepal.com.cn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陈艺抒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2-3795714;传真:0592-3795724

电子邮箱:cys.chen@easepal.com.cn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曾炎先生为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简历另行附后。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的意见,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4日

1、邹剑寒: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1996年8月与李五令先生共同创办蒙发利垫制品。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社会职务有福建省人大代表、厦门市人大代表、厦门市思明区人大常委、厦门市总商会监事长等。

邹剑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7,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7%,与李五令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邹剑寒先生于2021年9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22年1月2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除此之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五令: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56年出生,高中学历。1996年8月与邹剑寒先生共同创办蒙发利垫制品,历任厦门蒙发利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目前还兼任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漳州蒙发利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李五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2,420,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3%,与邹剑寒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五令先生于2021年9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22年1月2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除此之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陈淑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5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厦门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计划负责人、厦门麦克奥迪集团公司计控部主管。2002年加入本公司,曾任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公司采购中心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采购中心总经理、海外市场部总经理。目前还兼任MEDISANA董事兼首席执行官、福建和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陈淑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林建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80年出生,硕士学历。2010年加入公司,曾任总裁助理、按摩产品事业部业务中心总监,现任公司按摩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厦门奥佳华智能健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蒙发利稻田健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深圳蒙发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COZZIA USA,LLC副总经理等。

林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肖婷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83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2013年加入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员工关怀与关系经理、薪酬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肖婷婷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郭桃花: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82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事业电商经理。2014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电商运营中心总监、营销公司副总。现任公司奥佳华品牌营销总经理。

郭桃花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蔡天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0年出生,本科学历,白求恩医科大学(现为吉林大学)医学专业。曾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副秘书长、科技发展部和绿色中药管理办公室主任、业务协调三部(医疗器械部)主任。现任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医疗物资与医疗合作分会会长、白求恩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兼任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天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曹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环境与能源检测院副院长,国家空调设备质检中心、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检中心(北京)、国家建筑节能质检中心、国家建筑幕墙门窗质检中心、住建部供热质检中心副主任。

曹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王志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7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兼任厦门金汇峰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华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志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李巧巧: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4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资金部经理、子公司常务副总、公司证券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巧巧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92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巧巧女士于2021年9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除此之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苏卫标: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8 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厦门电化厂财务科副科长,厦门德大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加入本公司,曾任财务管理经理、财务部副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苏卫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2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苏卫标先生于2021年9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22年1月2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除此之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陈艺抒: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9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年6月加入公司,历任法律部法务专员、证券部证券事务专员,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陈艺抒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3、曾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0 年出生,大专学历,中级会计职称。2000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曾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审计负责人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50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9月4日下午16:3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并获得全体监事确认。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与会监事共同推举杨青女士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杨青女士(后附简历)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9月4日

杨青: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84年出生,硕士学历。2011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财务总账、核算部主管,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财务部经理。

杨青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蔡天智 曹阳 王志强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48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8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60,571,672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93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164,791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841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06,881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523%。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林建华先生、肖婷婷女士、郭桃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蔡天智先生、曹阳先生、王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邹剑寒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026,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861,5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376%。

邹剑寒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李五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8,157,5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992,7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8849%。

李五令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陈淑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02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861,58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376%。

陈淑美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林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821,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656,4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6251%。

林建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肖婷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821,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656,5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6256%。

肖婷婷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郭桃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02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861,58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376%。

郭桃花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蔡天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418,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254,0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699%。

蔡天智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曹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418,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254,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699%。

曹阳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王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418,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254,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699%。

王志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宏伟先生、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王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026,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861,58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375%。

王宏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关于选举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825,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660,2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6457%。

易卫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选举的监事与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杨青女士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8月1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臻臻、廖明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4日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意)字第179号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4日召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廖明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3年9月4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8月15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4日下午14:3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29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8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42,164,79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4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1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8,406,88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2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二)表决结果

1.《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具体表决结果为:

(1)邹剑寒先生获得票数为:260,026,381票;

(2)李五令先生获得票数为:258,157,582票;

(3)陈淑美女士获得票数为:260,026,380票;

(4)林建华先生获得票数为:256,821,282票;

(5)肖婷婷女士获得票数为:256,821,381票;

(6)郭桃花女士获得票数为:260,026,380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林建华先生、肖婷婷女士、郭桃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具体表决结果为:

(1)蔡天智先生获得票数为:260,418,878票;

(2)曹阳先生获得票数为:260,418,877票;

(3)王志强先生获得票数为:260,418,877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蔡天智先生、曹阳先生、王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具体表决结果为:

(1)王宏伟先生获得票数为:260,026,376票;

(2)易卫东先生获得票数为:256,825,078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宏伟先生、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杨青女士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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