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8月18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3-042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数据”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自动解除,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及其控制的一致行动人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北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合兴利”),合计持有公司11,916,27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6.84%;孟曦东先生及其与冯云彪先生共同控制的上海元亨利汇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北京元亨利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亨利汇”),合计持有公司6,356,61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4.32%;冯云彪先生及其与孟曦东先生共同控制的元亨利汇,合计持有公司6,714,3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12%;元亨利汇是由孟曦东先生和冯云彪先生共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持有公司1,65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72%。孟曦东先生、冯云彪先生和元亨利汇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孟曦东先生和冯云彪先生于2016年2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2023年8月17日到期且不再续约,一致行动关系已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后解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本公司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各方作为本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签署及履行情况

根据2016年2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孟曦东先生和冯云彪先生承诺并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博睿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约定与李凯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并在出现不一致的表决意见时以李凯先生意见为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110万股,并于2020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即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有效期已于2023年8月17日届满。

在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有效期内,上述股东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与孟曦东先生和冯云彪先生,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确认为一致行动关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与佳合兴利不曾单独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李凯先生是佳合兴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作为一致行动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孟曦东先生和冯云彪先生与元亨利汇不曾单独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孟曦东先生和冯云彪先生是元亨利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作为一致行动人。元亨利汇与李凯先生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关于公司三名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背景及考虑因素

经公司与原一致行动人核实,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主要背景及考虑因素如下:

1、原一致行动人于2016年2月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当时李凯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公司销售相关事务。冯云彪先生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事务。孟曦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技术相关事务。基于前述情况,为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治理结构合理、使公司各项决策能够有效运行,李凯先生、冯云彪先生和孟曦东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承诺并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博睿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约定与李凯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并在出现不一致的表决意见时以李凯先生意见为准。

2、2021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冯云彪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一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李凯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李凯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相关事务。孟曦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公司技术相关事务。基于前述情况,公司目前无需一致行动关系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具备成熟的客观条件。同时,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每一名董事和股东均直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将使得公司决策机制更加民主和科学。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公司长期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长远发展,三名一致行动人经考虑,决定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2023年8月17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和其控制的佳合兴利,与孟曦东先生、冯云彪先生和元亨利汇所持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关于原一致行动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的说明

经公司与上述三名原一致行动人核实,原一致行动人均出具如下说明:

(一)在一致行动期间,原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上意见一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二)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终止后,原一致行动人之间除孟曦东和冯云彪先生于共同控制的元亨利汇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三)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终止后,各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上述三名原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除李凯先生与佳合兴利;孟曦东先生和冯云彪先生与元亨利汇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三、关于原一致行动人未来是否具有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以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是否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说明

(一)关于股东限售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原三名一致行动人李凯、冯云彪及孟曦东已作出关于股份限售和减持的相关承诺,具体参见《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

(二)李凯先生承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孟曦东先生承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具有客观真实的原因和背景。原三名一致行动人一直严格履行所做的承诺,李凯先生和孟曦东先生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不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原三名一致行动人仍将严格按照原已出具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孟曦东先生、冯云彪先生、佳合兴利、元亨利汇,合计持有本公司23,337,180股,占上市时本公司总股本的52.56%。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及其控制的佳合兴利合计持有公司11,916,270股,占目前本公司总股本的26.84%;孟曦东先生及其与冯云彪先生共同控制的元亨利汇,合计持有公司6,356,61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4.32%;冯云彪先生及其与孟曦东先生共同控制的元亨利汇,合计持有公司6,714,3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12%。孟曦东先生、冯云彪先生和元亨利汇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化,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涉及的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及其控制的佳合兴利合计持有公司11,916,27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6.84%。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低于16%,与李凯先生控制的股份比例均存在较大差异;李凯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安排、董事会决议以及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凯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六、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会议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治理细则,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制定了等一系列内部控制规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合理、有效及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解除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七、备查文件

1、《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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