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7月22日 03:3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66 证券简称:平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2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337,12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337,12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平煤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为608名符合第一期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733.712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该名单于2020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进行公告,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2月26日出具了《平煤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一)第一个解锁期时间条件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解锁条件,公司已达成第一个解锁期业绩条件,具体如下表: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并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60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等事宜。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08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337,12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169%。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7月26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暨上市数量为:7,337,12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和董事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禁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608名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733.712万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608人,其作为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0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733.712万股。

七、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专业意见认为:平煤股份已就《激励计划》规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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