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23-017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9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1#、2#焦炉9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至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由间接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整合其拥有的84.4万吨/年焦化产能,建设汾阳市三泉焦化园区174.4万吨/年焦化升级改造项目。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山焦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产能置换构成关联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产能置换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产能置换后,由焦煤集团进行合并后的焦化产能确认及备案,由此产生的同业竞争,焦煤集团将按照2020年12月9日出具的《关于整合内部焦化业务的承诺》执行。
● 本次产能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产能置换的独立意见,鉴于评估工作尚未进行,待评估结果、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明确后,再依据相关标准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产能置换后,由焦煤集团进行合并后的焦化产能确认及备案,该事项尚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能否获得批复尚存在不确定性。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9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公司1#、2#焦炉已运行多年,设备性能逐渐下降,结合公司所处的工业园区规划和环保排放指标控制,公司拟将1#、2#焦炉9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至山焦集团,由焦煤集团整合其拥有的84.4万吨/年焦化产能,建设174.4万吨/年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推动焦煤集团内部焦化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焦化板块的高质量发展,焦煤集团拟整合公司1#、2#焦炉90万吨/年焦化产能与其拥有的84.4万吨/年焦化产能合并,在汾阳市三泉焦化园区建设174.4万吨/年焦化升级改造项目。
为了顺利推动项目,公司拟将1#、2#焦炉9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至控股股东山焦集团,由焦煤集团将合并后的产能予以确认及备案。
本次产能置换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经双方协商,签署置换协议进行产能置换,焦炉及附属权益依据市场公允的评估价格转让。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5年
注册资本:205,681.3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新照
主营业务: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和禁止的除外),承办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及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生产焦炭、合成氨、尿素等。
2、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
注册资本:1,062,322.99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建泽
主营业务: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煤炭销售、煤炭技术开发与服务等。
三、产能置换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安排
甲方(出让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一)置换产能的权属、核定的产能及炉型
甲方1#、2#焦炉属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确定的第1类分类处置意见处置的焦化项目,炭化室高度为6米的JN60型1#、2#焦炉,登记合法有效产能90万吨/年。
(二)置换方式
1、甲方同意将9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给乙方。
2、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提交90万吨/年焦化产能全部合法手续和相关文件资料。
3、焦炉及附属权益按照市场公允的评估价格转让。
(三)置换产能的用途
乙方置换取得的甲方焦化产能,与焦煤集团84.4万吨/年焦化产能合并为174.4万吨/年产能进行确认,在汾阳市三泉焦化园区建设174.4万吨/年焦化升级改造项目。
(四)置换产能项目淘汰时间
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8〕98号)规定,174.4万吨/年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成后,甲方原有的1#、2#焦炉予以淘汰。
(五)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工信部门叁份。
四、本次产能置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产能置换事项的必要性
1、公司1#、2#焦炉于2000年投产,焦炭产能90万吨/年,现已运行23年,设备性能下降,对生产、环保指标的控制有一定影响,日常维修成本较高,对经济效益也有一定影响;
2、按照山西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属限制类项目,公司1#、2#焦炉到期关停后,无法单独报批立项,须与其他产能合并进行产能确认和立项;
3、根据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园区内焦化产能已达上限,同时污染物排放削减指标、能耗煤耗替代指标也存在限制;
4、由焦煤集团进行焦化产能的整合确认,有利于发挥集团公司优势,使相关资源在全省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能够得到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更大支持,加快项目落地;
5、本次产能置换不会影响1#、2#焦炉的正常运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会产生影响。174.4万吨/年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1#、2#焦炉实施关停淘汰。
(二)对于同业竞争事项的相关安排
本次产能置换后,由焦煤集团进行合并后的焦化产能确认及备案,由此产生的同业竞争,焦煤集团将按照2020年12月9日出具的《关于整合内部焦化业务的承诺》执行。
五、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9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评估工作尚未进行,待评估结果、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明确后,再依据相关标准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产能置换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拟与山焦集团签署的《焦化产能置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发挥焦煤集团优势,使相关资源在全省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加快项目落地,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我们同意该事项。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产能置换后,由焦煤集团进行合并焦化产能的确认,该事项尚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能否获得批复尚存在不确定性;待批复后,公司将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资产和权益予以交付。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4、焦化产能置换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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