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尘埃落定股东派生诉讼震慑上市公司“关键少数”

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尘埃落定股东派生诉讼震慑上市公司“关键少数”
2023年03月02日 11:14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上市公司起诉自家高管并索赔,“大义灭亲”的大智慧公司相关诉讼终于落定。

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诉公司董监高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

因被告张某虹(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

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

该案的当事方之一大智慧公司,是一家从事证券行情及资讯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曾一度与东方财富同花顺并称为炒股软件“三剑客”。

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大智慧公司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以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事件至此,大智慧公司一案还未展现出特殊性,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屡屡发生,投资者事后向上市公司索赔也并不鲜见。而此后上演的“续集”将该案推向高潮,继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向公司董监高进行追偿后,大智慧公司也起诉自家高管追偿,这也是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于同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投服中心诉称,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大智慧公司、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莉(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胡某的损失8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公司已实际赔付。张某虹、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与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公司均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请要求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四人向大智慧公司赔偿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公司向投服中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并将郭某莉、某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考虑到两案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密切相关,与证券法证券欺诈连带责任的追偿法律关系相互关联,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被告责任范围,上海金融法院依职权将中国证监会就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余董监高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在了解到被告张某虹有还款意向后,合议庭当即组织两案当事人共同协商,力争达成整体调解方案。最终,张某虹向大智慧公司全额支付了投服中心诉请的86万余元,并愿意承担大智慧公司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投服中心遂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在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大智慧公司与张某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林晓镍指出,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追首恶”震慑“关键少数”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该案的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孙倩解释。

其实,早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就首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规则,但实践中案件数量少且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讼为主,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极少。

对于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后者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30日内为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则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其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长期以来,出于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考虑,往往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主体。但这也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情况。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往往由上市公司承担,鲜有违法行为人个人实际赔偿,并未真正实现追责到人。”投服中心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性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和直接管理。新证券法实施后,投服中心广泛搜集线索,对虚假陈述责任追偿、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三类案件进行集中摸排,通过查询1万多份公开裁判文书,发现案件线索36条。

本着“追首恶”的维权诉讼原则,最终,投服中心选择大智慧案作为股东代位诉讼的首单试点案件。事实上,近年来,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相关监管部门一直强调要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202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随着2023年全面注册制改革的落地生效,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证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运森撰文指出,上市公司与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方面,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公司需要更加遵守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等规定,以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作为公司高层管理者,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应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据投服中心官方网站信息透露,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向法院提起3起股东代位诉讼案件。

三年间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明显增多

事实上,自新证券法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来,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的诉讼风险不断上升。

例如,2021年,在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中,正是投服中心发起了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最终,5名康美药业的时任独立董事均被判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引发了上市公司独董“辞职潮”。

此次大智慧案件后,其后续影响尚待时间发酵,但《法治周末》记者根据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的官网查询发现,今年以来,有至少11家上市公司发布购买董高监责任险(以下简称董责险)的公告。其中,有5家是在2月21日之后购买的。

董责险是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而正是在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通过购买董责险以转移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数量,日益上升。

今年1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根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至2022年,发布购买董责险投保公告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119家、248家、337家,在2019年仅有39家。

大智慧公司也曾在2022年4月发布了购买董责险的公告,赔偿限额不超过1亿元,费率不超过保额的1%(税前)。一位保险行业内人士表示,董责险保单一般是索赔发生制保单,大智慧公司去年可能投保的董责险保单无法覆盖此前年度已经发生的索赔或可赔情形。

但由于董责险的索赔具有长尾特点,目前还没有公开披露的相关理赔,但根据《报告》2022年A股董责险索赔与潜在索赔明显增多,超过六成的受访对象表示已报告索赔或潜在索赔明显增多。并预计2023年可能有更多的潜在索赔将转化为实际索赔。而在已发生的董责险索赔原因中,有96%的调查者表示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关。

“这一案件与康美药业案中独立董事担责在某种程度上是类似的,均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会让董监高、实控人等相关责任主体明白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整体治理体系运作更加规范。”上述大智慧案专家陪审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表示。

为了顺利进行赔付,2月20日晚,大智慧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披露张某虹的减持计划。拟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2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

责编: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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