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年12月17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鸿、李辉、谢映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2022〕36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鸿、李辉、谢映波:

  2021年3月、6月,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股份” )子公司嘉兴海容拾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向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分别增资1,000万元和8,600万元, 已达到上市公司临时信息披露标准。 泰嘉股份未按照要求及时披露上述增资,迟至2022年3月1日,才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履行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嘉股份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方鸿、总经理李辉、董事会秘书谢映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示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披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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