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9日召开的三届十六次董事会、三届十一次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合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及确认意见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合营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于2022年12月10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12)。
近日,上述事项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已签订完毕。主要内容如下:
一、担保合同
公司(乙方)就上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甲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最高额人民币43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反担保合同
公司(甲方)就上述担保事项与反担保人聊城昌润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保证期间与公司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一致。反担保的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向债权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债权人向借款人追偿而借款人延迟偿还期间的违约金;甲方为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致使甲方代偿,乙方保证对甲方所代偿的款项以自身资产进行足额偿付。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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